四川省財政廳文件
川財采〔2015〕37號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關于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
條例>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各市(州)財政局,各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各省直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各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以下簡稱《條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創(chuàng)新政府采購機制 加強政府采購監(jiān)管工作的意見》(川府發(fā)[2014]63號)等法律制度,結合四川政府采購實際,我廳制定了《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若干規(guī)定》,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四川省財政廳
2015年11月2日
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若干規(guī)定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以下簡稱《條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創(chuàng)新政府采購機制 加強政府采購監(jiān)管工作的意見》(川府發(fā)[2014]63號)等法律制度,制定以下規(guī)定。
一、政府采購項目必須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預算編制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財政部門應當對部門預算項目庫內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預算編制進行審核。重點審核項目是否細化具體、預算資金安排是否科學、采購類型是否合法等內容。
二、采購人應當根據(jù)同級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本單位全年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包括采購時間、金額、數(shù)量、采購形式等內容,并與預算執(zhí)行進度相銜接。采購人應當在年初政府采購預算批復后30日內將當年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年中調整、追加政府采購預算的,應當在調整、追加預算核準后15日內將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采購人未將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或者當年未按照采購實施計劃執(zhí)行,且不說明原因的,該項目預算指標不得結轉下一年度使用。財政部門除按《條例》規(guī)定對此行為進行處理外,原則上不受理采購人提出的采購方式變更請求。
采購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可以在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前向采購人或者財政部門確認采購項目是否已經(jīng)備案。
三、政府采購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和其他有關數(shù)額標準,其累計或單次數(shù)額計算標準以采購人當年的政府采購預算為準;政府采購預算未與采購品目對應的,以采購人向財政部門備案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中同類采購品目的采購金額為準。
四、《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購,依法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執(zhí)行的,應當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五、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當由采購人依法設立的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采購人沒有設立相應機構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集中采購機構無力組織實施的,由采購人委托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六、采購人委托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分散采購項目,由采購人自行選擇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任何部門不得采取招標、考試及其他方式確定采購人的選擇范圍、方式等。
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獨立的開標、評審場所并具有錄音錄像、門禁系統(tǒng)等電子監(jiān)控設備,以保障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yè)務所需的設施和條件。采購人選擇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時,應當選擇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yè)務所需設施和條件的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
七、采購人自行組織分散采購項目的,應當具備法定條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采用合適的政府采購方式,不得自行隨意實施。應當依法備案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邀請供應商(包括發(fā)布公告、隨機抽取、書面推薦等)、組建評審委員會、開(唱)標、評審(商定)、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發(fā)放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布中標(成交)結果公告、簽訂(備案、公告)政府采購合同、開展履約驗收等。
財政部門應對分散采購項目嚴格依法實施監(jiān)管,糾正將自行組織采購變成不受約束的隨意購買行為。
八、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應當依法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并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損害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或者導致供應商的合法權益不能有效維護。委托代理協(xié)議應當就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明確約定供應商質疑由采購人答復還是由采購代理機構答復,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告知供應商。
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文件過程中,可以對《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供應商應當具備良好的商業(yè)信譽條件進行細化規(guī)定,也可以在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要求其作出具有良好商業(yè)信譽的承諾。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被納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銀行認定的失信名單且在有效期內,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過程中及其他經(jīng)營活動履約過程中未依法履約被有關部門處罰(處理)的,不能認定為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
十、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文件過程中,要求供應商提供《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材料,應當結合具體的采購項目確定。財務狀況報告應當區(qū)分新成立的法人或者組織和非新成立的法人或者組織。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應當按照稅法和社會保障法等法律規(guī)定進行細化規(guī)定,存在困難的,也可以在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要求做出承諾。
十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文件過程中,《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重大違法記錄中的較大數(shù)額罰款的具體金額標準,采購項目所屬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對較大數(shù)額罰款金額標準有明文規(guī)定的,可以根據(jù)采購項目所屬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較大數(shù)額罰款金額標準在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采購項目所屬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對較大數(shù)額罰款金額標準未明文規(guī)定的,應當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罰款聽證標準金額在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
十二、采購文件中應當明確公開政府采購項目預算品目、金額。采購項目分包采購的,預算金額或者采購限價應細化到各包。
采購項目分包采購的,在采購金額未超過采購項目總預算金額前提下,采購人可以在評審過程中臨時調劑各包采購限價(預算金額不得調整),但事先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臨時調劑的內容,應當在評審報告中記錄。
十三、采購文件中不得以特定部門、系統(tǒng)、項目的業(yè)績,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十四、對于技術服務標準統(tǒng)一、市場競爭充分且可以在中標、成交后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產(chǎn)品的貨物采購項目,采購文件不得將供應商在投標報價前獲得制造廠家授權或者承諾作為資格性審查、符合性審查和其他實質性審查事項。
十五、各級政府采購應當全面依法向社會公開政府采購信息。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誰組織、誰發(fā)布的原則,及時將采購人及其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預算或者采購最高限價、采購產(chǎn)品需求及配置、評審情況、中標(成交)供應商、中標(成交)產(chǎn)品和價格、政府采購履約驗收情況等政府采購信息在不同階段和環(huán)節(jié)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發(fā)布媒體向社會公布,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財政部門不再對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內容進行日常審核。
前款所稱評審情況,是指所有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資格性、符合性審查情況、采用綜合評分法時的總得分和分項匯總得分情況、評審結果等。
十六、政府采購項目不再發(fā)布政府采購預公告和政府采購結果預公告。
十七、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購人員包括采購人內部負責采購項目的具體經(jīng)辦工作人員和直接分管采購項目的負責人,以及采購代理機構負責采購項目的具體經(jīng)辦工作人員和直接分管采購活動的負責人。采購人員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與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后主動回避。
十八、采購文件發(fā)售實行誰組織、誰發(fā)售的原則。購買或者獲得采購文件時,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只需提供單位介紹信、經(jīng)辦人身份證明;供應商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除上述資料以外的其他資格資質證明材料。
十九、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供應商在其投標(響應)文件中對此進行承諾。
采購項目實行資格預審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可以參加資格預審,但只能選擇其中一家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參加后續(xù)的政府采購活動。
二十、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有前述供應商的,采購人應當在發(fā)售采購文件前或者開標、評審前,將供應商名稱書面告知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評審委員會。告知采購代理機構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前書面告知評審委員會。
供應商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過程中提供咨詢論證,其提供的咨詢論證意見成為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技術服務商務要求、評審因素和標準、政府采購合同等實質性內容條款的,視同為采購項目提供規(guī)范編制。
二十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文件時,可以規(guī)定2家以上的供應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項下的采購項目中,同時委托同一個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員、同一單位的人員作為其代理人,否則,其投標(響應)文件作為無效處理。
二十二、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在現(xiàn)場評審活動結束后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違規(guī)重新評審的,重新評審結果無效,并承擔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對評審活動結束后發(fā)現(xiàn)評審過程和結果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當書面報告財政部門處理。
二十三、中標供應商確定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自行以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為由廢標,否則,應當承擔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
二十四、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后,除暫停政府采購活動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被依法取消中標、成交資格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絕和拖延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fā)放中標、成交通知書。
二十五、政府采購合同應當編號。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的,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編號。采購人自行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的,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人編號。
二十六、采購人應當依法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發(fā)布媒體公告政府采購合同和將政府采購合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的,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其實施公告政府采購合同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事宜,但采購人仍然對政府采購合同公告和備案事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十七、采購人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的,應當在原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購合同履行結束后,且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名稱、價格、履約方式、驗收標準等必須與原政府采購合同一致。
二十八、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和有關財政資金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支付政府采購資金。政府采購通用貨物采購按照規(guī)定實行商場(城)直購的,按照四川省財政廳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十九、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退還保證金,簡化、規(guī)范退還程序和手續(xù),原則上采取非現(xiàn)金形式退還。供應商因涉嫌違法違規(guī),按照規(guī)定應當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有關部門處理認定違法違規(guī)行為期間不計入退還保證金時限之內,但應當有相關證明材料予以證明。
三十、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詢問應當明確詢問事項,以書面形式提出,并由供應商簽字或者加蓋公章。采購人及有權答復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詢問事項超出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書面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詢問。
三十一、詢問答復期滿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書面回復供應商詢問的,按照對供應商的詢問逾期未作處理追究法律責任。
三十二、供應商質疑書內容格式符合規(guī)定,只是提供的事實依據(jù)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不能證明質疑事項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受理質疑并作出質疑答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各種非正當理由或者拖延時間不受理供應商質疑的,質疑答復期滿后,按照對供應商的質疑逾期未作處理追究法律責任。
三十三、財政部門受理供應商投訴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再組織評審委員會成員復議,改變評審結果。
三十四、財政部門處理投訴過程中,有必要采取調查取證或者質證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調查取證或者組織當面質證。
三十五、財政部門處理投訴過程中,按照《條例》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的時間,應當有相關證明材料予以證明。
三十六、采購人有違反本規(guī)定行為,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規(guī)定處罰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沒有規(guī)定的,由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向同級政府報告、監(jiān)察部門通報,根據(jù)情況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發(fā)布媒體上公告。
三十七、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規(guī)定行為,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規(guī)定處罰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沒有規(guī)定的,由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根據(jù)情況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發(fā)布媒體上公告。
三十八、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規(guī)定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十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本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法處理。
四十、本規(guī)定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從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四川省財政廳辦公室 2015年11月4日印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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